不可否认,我国的法律制度从无到有,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,对改善中国的商业环境起到了扬善惩恶的重要作用。在这里,我无意评价中国的司法制度,只是隐隐地感觉,在司法制度还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,作为商人,如果平时法制观念淡薄,既不能循规蹈矩同时又大大咧咧,不注意收集和积累自己无罪的证据,当你一旦被推到被告席上的时候,你即便是古罗马竞技场上的角斗士,也难免最终倒在血泊中。角斗士要想活下去而又不被对手击中,首先必须学会的不是进攻而是防御。商人不仅要有娴熟的经营企业的“剑法”,同时,还要谨慎行事,学会保护自己的“盾法”。商人必须明白,盾牌(自己无罪的证据)除了可以围挡防范,必要时也可以当作武器去“砸人”。
◎身处转型期,做个有心人
明代的大改革家张居正,在位时励精图治,大力推行一条鞭法,力挽狂澜,使明朝的财政状况有了很大的扭转和改观,而且他还是一位政治高手,善用权术,扳倒了他的前任内阁首辅高拱。按理说这样一个人,应该能立于不败之地了吧,可是他的结局却让人大跌眼镜。死后不仅被夺去了谥号,而且连坟墓都没保住,还累及子孙被发配充边。原因就是他没有意识到自己处在一个改革的转型期,他的革新得罪了不少人,最重要的是,他在有生之年没有积累留存自己无罪的证据,结果活着的时候侥幸没出事,死了却闹出了大乱子。今天的中国商人也是身处转型期,如果不吸取张居正的教训,弄不好等不到死就被人家“戳骨扬灰”了。
2006年以来,关于问题富豪和民企原罪的内容充斥各大媒体。从被人揭出陈年老账的黄光裕,到被人逼债的严介和,再到沦为阶下囚的张海、顾雏军,还有刚刚被抓,敢和原油巨头们叫板的民间石油商会会长龚家龙,他们的发家史以及一些内幕被抖落得尽人皆知。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,每次富豪榜单一公布,就会有一批“富豪”应声落地。
客观地分析,这些从“天堂”被打入“地狱”的富豪们,身处在一个尴尬的年代。一方面他们正逢其时,抓住了新兴市场的机遇;另一方面,他们是在不透明、不规范的转型期仓促起舞,动辄得咎。他们的生存状态是,“无商不奸,无商不艰”,这“奸”和“艰”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。
从《激荡三十年》编年体式的记述中,我们也不难发现,中国民营商人群体崛起的特征,大多都是敢顶“雷”作战的冒险家,往往是胆子越大,积累财富的速度就越快。显然,在追求金钱的过程中,有不少人胆子大到“无法无天”的地步。你可能不是冒险家,但逐利的冲动使你时而“探险”,所以你不要有侥幸心理,因为转型期的法律一直处于调整完善之中,对于“过”和“罪”的界定也在不断地切换。换句话说,昨天的一些法律、法规,今天看来可能是过时和需要废改的;今天实行的法律、法规,明天可能也是要调整修正的。例如“投机倒把罪”,解释的版本和变更的速度,有时让司法工作者们也有些措手不及。社会的进步,时代的发展,也使商人们的经营活动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。你昨天这么做是合法的,今天再这么做可能就有违法之嫌了。所以,中国商人,从下海经商的第一天起,就应该视自己为有“罪”,并随时收集和积累自己无罪的证据。你是商人就应该明白,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,不去以身试法触犯“天条”,否则,有些事你跳进黄河也洗不清。尤其是在今天传媒日益发达的情况之下,你更要处处保持低调,怀着一种“原罪”的心态。
商人不会保护自己,其他的都免谈。即便有朝一日,企业有了一掷千金的实力,仍会有人怀疑你、折腾你,你不要等到那时再精神紧张,仓促应战。切记:千万不要等到人家告你,纪委查你的时候,才想起来去收集自己无罪的证据,那多半是亡羊补牢,为时晚矣。
◎手握证据,处变不惊
一般来说,责任越大,风险也越大。商人每天都要作出一些批示和决定,对于这些“按手印”的工作,你一定要负起责任来,它是你对一些较大经营活动初始状态的表达,也是你有罪或无罪的证据。妥善保存这些原始资料,它是你万一被人家从楼顶踹下来,可以保你性命的“充气垫”。
国家某部委直属公司总经理李某,在上世纪90年代受该部委某副部长委派,出任与香港某公司合资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负责人。其在三年任职期间领取工资近百万元。由于当时这个公司的特殊性及运作的不规范,李某的工资收入未按当时的习惯上缴国内单位,该部委亦无文件对此作出规定或说明。后来,李某与该副部长发生矛盾并辞去公职。副部长恼怒之下找到司法机关,称李某的上述收入应为公款。李某因拒不交回而构成贪污罪。由于副部长身处主管机关要职,当时又无正式文件能够说明此事,无人能够或者敢于出面为李某作证。李某遂被司法机关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,形势对其十分不利。然而,万幸的是,李某行事一贯认真细致,他保留了当时讨论此事的所有会议记录、谈话记录,以及任职期间他向副部长汇报基金公司工作及其工资制度的草稿、试行稿等大量原始文档资料或复印件。鉴于上述文件资料能够被认定为当时所写,且前后一致,司法机关无法认定李某有罪,最终只能撤销了此案。由此案例,你应该明白每时每刻收集和积累自己无罪的证据有多么重要。